各科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结合我院实际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聊城市眼科医院
聊城市第五人民医院
病案室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