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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首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登记。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分管院长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门诊大夫为成员,医务部(公共卫生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的监测工作。

  二、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院内接诊病例的第一位医生对该病例及其涉及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付全部责任。

  三、接诊医师对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病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诊断为食源性疾病的,必须做好登记,并在24小时内,通过我院内网医师工作站,进入山东疾病申报平台中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模块,按要求将内容填写完整上报至公共卫生科。

  四、发现接诊的病例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出现2例及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应当立即报告领导小组(8902232),并立即医嘱病例留取粪便、呕吐物或进食剩余食物标本。重点诊疗科室和检验科,要注意留存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内容报卡内容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接诊科室要立即通知医务部组织院内会诊,确认是否为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专家会诊确认后,公共卫生科要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必要时协助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要求填写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医院内的食源性疾病上报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